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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模拟试题--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1、【 简答题】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8月期初留抵税额120万元,当期购进材料一批进项税额80万元,此材料所有产品均需耗用。为进料加工业务另进口免税材料300万元。当期内销产品的收入55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离岸价500万元,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品离岸价600万元。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材料400万元,加工完成后出口产品收取的料工费110万元。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为:
来料加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0×17%=18.70(万元)
一般贸易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50×17%-(80-18.70-20-24)-120=-43.8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600)×13%=143(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43.8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43-43.80=99.2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62.7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70万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43.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9.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万
要求:
(1)简述来料加工复出口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区别和相关税收政策。
(2)提出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处理。 [15分]
解析:
(1)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2)企业的计算不正确。
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时免税,货物加工完成出口时免税,耗用的国内进项应当予以转出,对于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应当分别核算,如果其耗用的进项没有分别核算的,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企业直接按来料加工收取的料工费乘征税率计算转出是不正确的。对于一般贸易出口及进料加工业务中如果耗用了免税材料的,应当按所耗用免税材料的价值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企业计算过程中对免税材料的抵减额没有做相应的处理。
企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对于来料加工业务耗用国内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一般贸易出口及进料加工贸易中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企业将来料加工不得抵扣的进项、一般贸易出口及进料加工贸易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销售费用是错误的。
正确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为:
来料加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80×110÷(550+500+600+110)=5(万元)
一般贸易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300×(17%-13%)=12(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2=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50×17%-(80-5-20-12)-120=-69.50(万元)
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300×13%=39(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600)×13%-39=104(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69.5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04-69.50=34.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            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万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69.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4.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万
2、【 简答题】
要求:审核下列资料,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影响问题,正确计算企业2011年4月份应补(退)的各流转税税额及附加。(各步骤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兴兴酒业是一家综合性的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份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4月份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
(1)外购一批生产用的工具器皿,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为300元,装卸费为1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周转材料              203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21
贷:银行存款                 23800
审核人员发现,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有1/3货物被盗,经查为管理人员粗心造成,企业未作相关会计处理。
(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购凭证,注明的金额为50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44247.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752.21
贷:应付账款                 50000
(3)将新开发出的高级粮食白酒1吨送往本省"品酒会"供参会人员免费品尝,账面成本计15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
(4)单独出租一批白酒包装物,租期一年,约定年租金为24万元,约定租期满后统一结算。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5)生产车间,将生产中出现的一批残次酒瓶直接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款共计117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11700
贷:生产成本            11700
(6)当月向本公司本市设立的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发出粮食白酒15吨,内部绩效核算价格为每吨不含税3800元。门市部对外销售粮食白酒10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6800元,企业对粮食白酒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666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9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6400
(7)退回上月销售粮食白酒出借包装物押金117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情况说明:
(1)本月应纳的各税均已申报和缴纳完毕,增值税无留抵。
(2)本题中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17%,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0%,从量征收每斤0.5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3)该企业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已认证通过。假设不考虑抵扣期限的问题。
(4)题中未涉及事项,视为无纳税问题。 [15分]
解析:
1.存在的纳税影响问题:
(1)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额=3421÷3=1140.33(元)
(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应按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应计算进项税额=50000×13%=6500(元)
补计进项税额=6500-5752.21=747.79(元)
(3)供酒会免费品尝酒,税法上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因为是新产品没有销售价,所以,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额。
粮食白酒组成计税价格
=[15000×(1+10%)+1×2000×0.5]÷(1-20%)
=21875(元)
粮食白酒应补销项税额
=21875×17%-2550=1168.75(元)
粮食白酒应补消费税
=21875×20%+1×2000×0.5-4000
=1375(元)
(4)对外出租包装物,预收租金的,应在预收租金时计算应纳的营业税。
补缴营业税=20000×5%=1000(元)
(5)销售残次酒瓶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1+17%)×17%=1700(元)
(6)生产企业本市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按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企业计算销项税额=9690(元),调减本期销项税额9690-6800=2890(元)
应纳消费税
=46800÷1.17×20%+10×2000×0.5
=18000(元)
企业计算消费税=26400(元),应调减本期消费税=26400-18000=8400(元)
(7)退回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已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和消费税,不得抵减或退还。
调增销项税额=1700(元)
2.计算应补流转税及附加:
(1)应补增值税
=1140.33-747.79+1168.75+1700-2890+1700
=2071.29(元)
(2)应申请退消费税=8400(元)
应补消费税=1375(元)
(3)应补营业税=1000(元)
(4)应补城建税=(2071.29+1000+1375)×7%=311.24(元)
(5)应补教育费附加
=(2071.29+1000+1375)×3%=133.39(元)
(6)应申请退多缴消费税导致多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申请退城建税=8400×7%=588(元)
应申请退教育费附加=8400×3%=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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